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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产业创新条例”内容及影响
作者:王敏 上传时间: 2010年07月19日 正文权限: 1    标题权限: 1
 

       在历经数月的争议和延宕后,416台“立法院”三读通过本会期最优先法案“产业创新条例”(简称“产创条例”)草案。这是马英九上台以来主导推动的第一部促进岛内产业发展的重大经济法案,对未来数十年内台湾产业升级及经济转型以及两岸经济合作与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产生背景

  二战后,台湾经济迅速发展,在短短几十年内就从经济落后地区跃升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中台当局适时出台的产业政策功不可没。1960年,为吸引更多外资以弥补即将停止的“美援”,台当局制定了“奖励投资条例”,对外商投资提供优惠,并对重点扶持产业进行奖励和补贴,扩大出口能力,有力推动了台湾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岛内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的上升、新台币的升值以及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台原有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亟需转型与升级。鉴于此,1991年台当局出台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简称“促产条例”)取代“奖励投资条例”,以租税优惠方式鼓励特定产业发展,主动推动岛内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虽然“促产条例”在提升台湾产业升级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造成岛内经济过度依赖IT产业、贫富差距拉大等诸多问题。2000年以后,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及知识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台湾传统制造业的大规模外移及其它地区科技业的崛起,以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转型成为台湾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台湾服务业却呈现低实质增长、低国际竞争力、低产业关联度等特点,因此尽快突破产业结构转型瓶颈已成台当局首要课题。

  为顺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并应对2009年底“促产条例”到期的法律真空,马当局制定“产创条例”来接续,通过产业创新和改善产业环境提升台湾的产业竞争力,实现“壮大台湾、结合亚太、布局全球”的竞选政见。由于今年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在即,马当局将“产创条例”列为ECFA的重要战略配套方案,希望两者相互配合,发挥加乘效果,推动台湾成为“全球创新中心”、“亚太经贸枢纽”及“台商营运总部”。

  台“行政院”早在去年初就提出了“产创条例”草案。尽管这一草案吸收了民进党执政时期提出的“产业基本法”、“产业创新加值条例”以及“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等“产业三法”的基本精神,但仍遭到民进党的强力抵制,导致该条例在“立法院”的审议一再延后,并造成长达4个多月的条例接续空窗期。面对朝野协商的屡屡破局,岛内六大工商团体、学者、媒体等纷纷呼吁当局尽快通过法案。在马英九公开发表5点意见并做出一定让步后,经“府院党”协商,国民党提出的新草案最终在“立法院”通过。

 

  二、主要新增内容与特点

       (一)新增内容

       “产创条例”共1372条,主要包括创新活动的补助和辅导、无形资产流通及应用、产业人才资源发展、资金协助等10余项具体措施,并在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简称“营所税率”)、租税优惠等方面有新的调整与安排,主要新增内容有:

  第一,营所税率大幅调至17%营所税率是蓝绿两大阵营争议的焦点之一。民进党以中小企业利益代表自居,不断要求“轻税简政”,主张将营所税率从20%全面调降至17.5%。国民党的态度则发生了大转弯,从开始不同意调降到后来又将其降至比民进党更低的17%

  第二,保留研发的租税优惠。“行政院”版本中原有的“人才培训”、“营运总部”、“研发”及“国际物流配销中心”等4项租税优惠曾引起巨大争议。民进党攻击其只图利大财团,不利中小企业,要求全面删除。国民党则在慎重评估后删除了3项,仅保留了“研发”的租税优惠,并规定研发投资支出可抵当年15%的营业所得税,但折抵金额不超过企业应缴营所税的30%

  第三,增订“中小企业就业补助条款”。为降低台湾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产创条例”增订了中小企业聘用劳工补助条款,规定业主多雇1人,当局每月将补助1万元(新台币,下同),共补助6个月;若雇用中高龄失业者,补助时间延长为1年。

  (二)基本特点

  与“促产条例”相比,“产创条例”有如下基本特点:

  一是奖励方式发生变化。“产创条例”改变“促产条例”依据产业类别实行优惠奖励的方式,主要以功能类别为奖励对象,并保留研发的租税优惠,受惠对象不分产业也不限于工业区厂商,只要符合奖励项目即可享受。这使台当局无需再具体规定获得奖励的产业类别,使市场作用在台湾产业转型及升级过程中进一步增大。

  二是积极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产创条例”将“促产条例”中原有的“工业区”转型为产业园区,并将园区经营领域从制造业扩展到物流、文化创意、媒体等多个行业,同时积极协助提供这些新兴服务业的用地,以推动台湾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是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由于“促产条例”中许多租税优惠对中小企业是“看得到而吃不到”,因此,与大企业相比,台湾中小企业的获益十分有限。而“产创条例”将营所税率全面调至17%以及对中小企业提供就业补助等政策均有利于台湾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经济影响分析

       “产创条例”作为台当局规划台湾未来数十年产业转型及发展方向的法案,将对岛内经济及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产生重要影响。

       (一)传统产业及中小企业受惠较多,有利于台湾改善就业与优化产业结构

       中小企业是台湾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吸纳了台湾近800万的劳动人口,约占台总就业人口的76%,理应获得台当局的扶持与帮助。但“促产条例”的奖励优惠主要集中在高科技产业,中小企业获益较少。此次“产创条例”使传统产业与中小企业成为最大的受惠群体。一方面,补助中小企业就业条款既能有效降低岛内的失业率,又能增加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本和降低营运成本。另一方面,营所税率的大幅度调降将大大减少传统产业及中小企业的税负,其中观光、运输、零售等行业减税最多。据估算,台70万家中小企业新增减免税额将超过300亿元,远超2000余家上市(柜)大企业的抵税额。同时,岛内传统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租税负担差距也将由12%降为7%以下,有利于台湾产业的均衡发展和结构优化。

  (二)提高台湾在亚太地区的租税竞争力,加快台湾产业升级步伐

        “产创条例”通过后,台湾17%的营所税率低于中国大陆的25%和韩国的22%,与新加坡持平,仅略高于香港的16.5%,在亚太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有利于营造台湾公平、效率、简化的租税环境,减少企业税负,吸引外来投资。据估计,营所税率降低后,台湾GDP将增长0.5%,约690亿元。特别是在两岸签署ECFA后,越来越多的外商将把台湾作为进军大陆市场的重要跳板,势必将加大赴台投资。再加上研发租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将促使企业更积极地从事创新活动,从而推动台湾产业升级的步伐。

  (三)台湾财政短期内将受到一定冲击

  马英九上台以来,已先后调降营所税、遗产税等税率,使台湾财政税收严重短缺,2009年缺口已高达1500亿元。此次营所税率调低后,将至少造成343亿元的税损。同时,随着营所税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税率差距的拉大,企业可能通过保留盈余来规避综所税,从而可能导致综所税的减少。而台“国民年金”、健保、劳工保、老年给付等还需要持续大量的财政投入,这将进一步加大台财政压力。据估算,营所税率降至17%后,2010年台湾税收将短少1200亿元。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经济展望中心主任王俪容表示,营所税税率降低将造成台湾赤字扩大,若导致公共支出下降和相关经济刺激方案退场,台湾经济增长率可能会下降约0.9个百分点。

  (四)对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随着台湾营所税率的大幅下降,在两岸签署ECFA后,回流岛内的大陆台商将可能增多,虽然这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台商投资大陆的总体发展态势,但短期内可能减缓其增长速度。另一方面,“产创条例”将加速岛内产业创新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这不仅会加快岛内传统产业外移大陆的步伐,也将有利于两岸推动以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型产业合作。          (经济研究室  王敏)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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