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台当局借“宪政改造”推动“法理台独”的分析评估
谢郁 党朝胜 金奕 曾润梅 吴宜 杨磊
目 录
一、陈水扁当局借“宪改”推动“法理台独”的基本情况
(一)企图借“宪政改造”破坏“一中”框架的“中华民国宪政架构”
(二)全力推动“公投”和“公投入宪”
(三)为推行“法理台独”所采取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法理台独”的危害
(一)带有“大中国”意涵的“中华民国宪政体制” 被破坏,以台湾为主体的“宪政架构”逐步确立
(二)“公投立法”、“公投人宪”为推进“法理台独” 奠定了基础,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
(三)陈水扁推动“第二阶段宪改”是“假借修宪之名行制宪之实”
(四)强化了岛内民众以“台湾为主体”的“国家认同意识”
摘 要
陈水扁上台以来,民进党利用执政地位,通过“立法”、 “修宪”以及修改行政法规等各种渠道,先后实现了“公投立法”、实施“公投”、“公投入宪”、废除“国民大会”、“国统会” 和“国统纲领”等“台独”势力长期追求的目标。陈水扁当局虽迫于压力声称“宪改”不涉及“主权、国号、领土”议题,但未来几年推动“统独公投”、“公投制宪”,继续推进“法理台独”的步伐不会停止,这将成为破坏两岸和平与稳定的重大隐患。
自2000年上台后,陈水扁当局从“宪政体制”、“公投立法”、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推进“法理台独”。首先,通过“宪政改造”破坏“一中”框架的“中华民国宪政架构”。主要表现是彻底废除“国民代表大会”,二是借“国会改造”建立“单一国会”,削弱“考试院”和“监察院”职能,向“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发展。其次,全力推动“公投”和“公投入宪”。 2000年5月民进党执政后,开始有计划、分阶段地推动“公投”和“公投入宪”,并向“公投制宪”迈进,并于2003年11月通过“公投法”、2005年6月完成“公投入宪”。随后,台当局“法理台独”进入推动“公投制宪”阶段。在2006年的元旦讲话中,陈水扁已将完成“新宪公投”确定为“台湾的国家总目标”。其三,为推行“法理台独”采取配套政策措施。陈水扁在推动“宪政改造”的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政策措施,具体落实“法理台独”。如通过“政府改造”建构以台湾为主体的行政体制、将“领土”范围限定在台湾地区、以“台湾”之名取代“中国”等。其四,借“第二阶段宪改”继续推进“法理台独”。2005年6月“任务型国代”选举后,陈水扁表示要展开“第二阶段宪改”,2008年要给台湾人民“合时合身合用的新宪法”。 2005年8月1日,“总统府宪政改造办公室”成立,全面推进“第二阶段宪改”,目标是要破除“大中国意识”,确立“主权属于台湾人民”的“新主权论述”,让台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自由民主的正常国家”,并采取“社会运动”的方式推动“体制内宪改”。为了逃避罪责、转移焦点、追求个人历史定位,陈水扁2006年元旦再次公开宣称要推动“公投新宪”,鼓动“台独基本教义派”在2006年推出“民间版的台湾新宪法” ,2007年“举办新宪公技”,“在2008年为台湾催生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新宪法”,并将此确定为“台湾的国家总目标”和民进党执政的 “最重大意义”。2006年2月27日,陈水扁不顾岛内外各界的强力反对,悍然宣布“终止国统会的运作与终止国统纲领”。此事表明,未来两年,陈水扁和民进党将全力推动“公投新宪”。同时,“府、院、党”为配合陈水扁走“公投制宪”的“法理台独”激进路线,已全面展开了推进“第二阶段宪改”的各种动作。
陈水扁当局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方式推动“法理台独”,目的在于逐步肢解带有“一中”架构的“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强化岛内民众“以台湾为主体”的“国家认同意识”,为其下一步推动“统独公投”、“公投制宪”,落实“法理台独”奠定基础。其主要危害在于:第一,带有“大中国”意涵的“中华民国宪政体制”被破毁,以台湾为主体的“宪政架构”逐步确立。第二,“公投自决”一直是民进党等岛内分裂势力用以“拒统谋独”的重要工具,完成“公投立法”、“公投入宪”等于是取得了发动“公投”的“合法性”,将为两岸关系的发展带来重大隐患。第三,“第二阶段宪改”是“假借修宪之名行制宪之实”,是要通过“宪改”确立台湾在“法理”上的“国家定位”,内容与幅度明显超出了“修宪”范围。第四,强化了岛内民众以“台湾为主体”的“国家认同意识”,削弱台湾民众的“大中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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